您好,欢迎访问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 官网!

院办公室:0546-6881821  客服部:0546-6852222

搜索
搜索
博爱奉献·追求卓越
Fraternity dedication·Pursuit of excellence
当前位置:
首页
/
/
/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党的建设

留言反馈

如有疑问,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或联系我们,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信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资讯详情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 分类:网上党校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9-11 08:4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概要描述】

  • 分类:网上党校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9-11 08:46
  • 访问量:
详情

   根据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关政策和要求。主要解读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二是发展党员工作主要程序和注意事项;三是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制度要求;四是东营市2015年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中央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对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6月,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500多万党员、在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2013年9月,中组部召开全国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组织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之后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办发〔2014〕33号)。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上级的主要要求就体现在中办发[2013]4号、中办发[2014]33号两个文件里。

   1、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过去,我们党提出,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这次,《意见》和《细则》鲜明地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其中,控制总量、发挥作用是新的要求,在结构和质量上的表述也作了改动,保证质量改成提高质量,改善结构改成优化结构。

   2、进一步丰富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这就是《细则》中提出的“三个坚持、一个禁止、一个反对”。“三个坚持”,即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一个禁止”,即禁止突击发展党员。“一个反对”,即反对关门主义。

注意事项:入党必须本人自愿,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可以有意识地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党内或社会活动,对他们进行教育,引导他们自愿主动地向党组织表达入党愿望。

   3、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的政治标准。党员的标准首要的是政治标准。《意见》一开始就强调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求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新《细则》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落实“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求,要将其全面落实到培养教育、考察把关、审批决议等工作中去,重点是在3个环节上严格把关。一要通过考察入党动机来把关。二要通过严格政治审查来把握。三要通过严格审批来把关。

   4、进一步严格了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意见》强调,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新修订的《细则》将发展党员过程分为5个大的阶段,分别是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每个阶段时间清晰、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构成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完整过程。这5个大的阶段中6个程序是新加的:一是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二是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也就是现在实行的“两推”;三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四是确定发展对象时,必须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五是在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增加了发展对象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环节;六是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5、进一步严肃了发展党员工作纪律。首先,细化了违反纪律的情形。主要是七种:即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其次,明确了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第三,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即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法律追究。

   二、发展党员工作主要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这一阶段,共分6步,递交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派人谈话→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上级党委备案→指定培养联系人→培养教育考察。

   (1)关于申请入党条件。主要有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五个方面是申请入党人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现行的规定中,对不能入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二是不满十八岁的人(由于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来的培养,才能按程序发展为预备党员,那么预备党员的最低年龄至少是19岁;加之从申请入党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至少半年时间,那么预备党员的最低年龄还要延后);三是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四是患精神病后尚未痊愈或时好时犯的,党组织应暂缓考虑其入党问题;五是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六是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不足1年,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

   另外,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收处罚的人员申请入党,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考验,一般情况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5年时间。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五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一般情况下,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也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那么流动人员申请入党,除了向这两个地方提出申请之外,还可以向后三个地方党组织提出申请,但应按照这个先后次序申请。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新《细则》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入党是一个人政治上的重大事项,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后,党组织不能对其不管不问,必须及时地派人与申请人谈话。对他的入党要求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同时也对他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具体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在参会人员的选择上,除了党员之外,还要有群众代表参会。

关于群团组织推优。过去我们讲共青团推优,新《细则》将推优的范围适当的扩大,写的是群团组织推优,也就是说除了共青团之外重要的群团组织,还有工会、妇联等。

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目的就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的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顺利实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

   (5)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分析,对不合格人员,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及时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工作变动后,一般不需要再写入党申请书。

   2、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应当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发展对象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二是参加了基层党委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基本掌握和理解党的基本知识。也就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三是本人对入党有迫切要求,对党有正确认识,入党动机端正。四是一贯表现好,基本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2)确定入党介绍人。党组织为每名发展对象确定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3)组织政治审查。政治审查是考察发展对象的必经程序,要通过调查,将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把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核。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在确定发展对象后,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之前要对发展对象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形式要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的特点,以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因地制宜,讲求灵活性和多样性。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要存入党员档案。

   (6)报上级党委审批。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将研究同意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资格条件进行提前审核把关。

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候,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而确定发展对象的时候,则是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审核,再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自下而上备案,而确定发展对象是先上后下,先备案后列入发展对象。

   3、预备党员的接收

   (1)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有关情况进行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计生证明、培训考试、政审材料、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审批。发展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的,还要分别征求工商、税务、环保、政法等部门意见,并由以上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审查合格后方可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审批。二是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内的项目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进行具体指导。同时,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预审。

   (3)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上级党组织应当派人到会指导。支部大会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列席。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在支部大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前,党支部要通知全体党员。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支部大会一般应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离岗时间较长,影响发展党员工作的,经上级党委同意,可由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

   ②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③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④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⑤上级党组织应当派人到会指导,并如实填写有关情况,以备审查。

   (4)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的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在对入党材料和程序进行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审批无异议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对经组织员谈话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无异议的发展对象,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编入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要求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2)基层党组织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3)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教育考察情况记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4)预备党员转正。一是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二是党小组提出意见。三是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四是支部委员会审查。五是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时,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如其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则应改期。六是支部书记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签名。七是党支部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5)党委审批。

   ①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原则上要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③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如果仍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④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⑤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6)支部书记与转正党员谈话,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7)入党材料归档。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人事档案的,党支部在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基层党委要建立党员档案。除以上所述材料外,还要包括推荐或推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证明材料、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证明材料、相关执纪执法部门证明、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预审的材料、有关公示材料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中止发展、延长预备期等材料)。

   (二)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要求

   1、坚持和完善“两推一公示”制度。2004年,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据推荐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对研究确定的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下一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一是将两推延伸到发展对象,也就是在确定发展对象时,也采取两推的办法。二是要合理确定参与推荐的群众范围及数量。三是将公示贯穿发展党员全过程。发展党员过程中,能够公开的,都要向党员、群众公开。除在本党支部公示外,还要探索在基层党委范围内进行公示。

   2、完善票决制。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基层党委审批都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要严肃查处拉票等不良行为,既要防止票决结果失真失实,又要防止票决流于形式。

   3、深化和拓展党委组织员列席支部党员大会制度。基层党委组织员要全程列席党支部发展党员的有关党员大会。这些党员大会主要包括,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民主推荐会、确定发展对象的民主推荐会,要在推荐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确认。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基层党委组织员要全程参加,加强具体指导。

   4、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除了《细则》中规定的党组织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基层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党组织与预备党员个别谈心、党支部书记与转正的党员谈话外,还要建立健全基层党委负责人或组织员与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谈话,县级党委组织员与发展对象逐一进行谈心谈话,基层党委书记与新发展党员谈心谈话等。

   5、健全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追究具体意见,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对因工作不细致、责任心不强造成发展党员失误的,要严肃批评。对违反《党章》、《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致使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三)关于如何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条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对发展党员谈话工作的重要性及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考察谈话的程序和内容。考察谈话的时间,应在支部党员大会通过以后、所属党委研究审批之前,到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进行。按照《细则》要求,支部大会通过后,党委应在三个月之内对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批,因此支部大会通过后,应尽快履行组织员谈话程序。谈话前,要审阅新发展预备党员档案,初步审查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和入党手续。党员档案在组织员初步审查后,要报经上级党委组织部进行再审,如果手续完备,组织员根据上级要求,与新发展预备党员进行谈话。

   首先与党支部书记座谈。听取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和发展程序作介绍。通过座谈,了解发展对象的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历史表现和政审情况;了解发展对象在政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和群众威信等情况;了解发展对象从申请入党到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详细过程,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情况和发展程序。经过座谈了解,初步认为发展对象符合发展要求,党支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教育培养和发展,可通过其他人员作进一步考察了解。

   二是与入党介绍人座谈。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和支部发展程序,并征求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意见。入党介绍人担负着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和向党组织作介绍的任务,对发展对象有最为详细的了解,因此介绍人介绍的情况和态度,是考察谈话的重要参考意见。一般情况下,两名入党介绍人都要进行单独座谈,分别征求他们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明确意见。

   三是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采取集中填写《发展对象民主测评表》书面征求意见和与党员群众单独座谈的形式,进一步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群众威信和发展程序等。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尽量扩大,特别是对发展对象入党持不同意见的党员、群众,要做深入、细致的座谈了解,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

   四是在通过党支部书记、介绍人和党内外群众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如果认为发展对象基本符合党员条件、支部发展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然后与发展对象谈话。主要了解: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历史情况;发展对象有没有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情况等。同时,针对谈话人的考察谈话意见和党委能否批准其入党,应让发展对象表明态度。

   2、适时做好指导和教育工作。谈话的过程是考察的过程,也是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和对发展对象进行面对面教育的过程。谈话中,应对基层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程序特别是支部党员大会的组织召开等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指出和纠正在培养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确或不规范做法,指导基层党支部严格、准确地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与介绍人和党内外群众座谈时,要向他们宣传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指导思想、规章制度和程序规定等有关政策,同时使他们明确和纠正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模糊或错误认识,争取他们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在与发展对象谈话时,要对其进行党的指导思想、理想信念、宗旨、党的纪律和党员的义务、权利,以及如何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谈话,使其进一步了解自己的入党过程,加深对党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和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接受党的考验,做到思想上和组织上同时入党,以实际行动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3、考察谈话要严格标准。考察谈话是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把好“程序关”和“质量关”。通过考察谈话,要准确了解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的程序,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情况,对照程序规定和党员标准,严肃认真地提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建议,并在《入党志愿书》中如实填写谈话意见。对违反或简化程序发展的,要指出其错误,明确其发展无效或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发展程序。如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模糊,入党动机不明确不端正,不了解《党章》、党的历史、党的现实政治等基本知识,表现一般、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甚至有违法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欺骗党组织等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提出明确的谈话意见,建议所属党委坚决不予审批。

在谈话过程中,对发展对象的考察除《党章》、《细则》等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要结合本单位(村)的工作情况,考察了解一些具体的、细节的工作表现,如公民义务履行情况,个人精神文明情况,与党员群众的团结,甚至家庭情况、孝敬老人情况等,也要作了解。通过考察谈话,教育新党员做工作、社会生活的形象典范,倡树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同时,在考察谈话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作风正派,遵守工作纪律,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党员群众中树立党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三、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制度要求

   1、严肃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什么是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党的组织生活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1)“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三会”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指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根据内容的需要,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会议内容主要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须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等。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到会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会前要有准备,会议内容要集中,每次会议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

党课是党组织用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党组织每个季度为党员上一次党课。党课内容,一定要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做到有的放矢。我市规定,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每年应为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党员上一次党课。

   具体工作中几点注意事项:(1)要实行全程纪实。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缺席人员名单、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等。会议记录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2)要定期组织活动。以上所列的时间,都是最低时限。基层党委要督促支部提前制定计划,帮助设计活动内容,防止长年无组织活动。(3)要积极改进党的组织生活形式,形式要服务于内容,不搞形式主义。要强化组织生活的政治属性,既要体现创新性,又不能把活动简单化为“学习日”、“例会日”,防止片面的以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代替党的组织生活。

   (2)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究竟采取什么形式,这要以党支部的党员人数的多少而定。支部人数少,就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支部人数多,就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

第一,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主要是党支部要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意见。支部成员之间、党员之间、党员群众之间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找出问题和不足。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第二,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握两个方面:一是自我批评结合实际、揭短亮丑。重点围绕是否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是否执行党组织决定、是否带领群众致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内容进行认真反思,找出差距在哪里。二是相互批评动真碰硬、不留情面。每名党员自我批评结束后,其他党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坚持把话说在当面,让党员红红脸、出出汗。基层党组织应当事先审核党员之间的相互批评意见,重点对过于集中、过于尖锐的意见进行仔细甄别,避免出现相互批评不深、不辣和过重、过于纠缠细枝末节问题两个倾向,防止激化矛盾,造成负面影响。(3)搞好整改,做好思想工作。党支部和党员都要根据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列出整改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也可以组织开展承诺践诺。党支部要与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员进行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几点注意事项:一是程序严格起来,前期的学习、谈心谈话、征求意见一个都不能少,会议过程中不能只有自我批评没有相互批评。二是氛围严肃起来。这种严肃的氛围,不是靠党支部自身营造起来的,基层党委要派员指导,并进行随机抽查,防止走形式、走过场。三是效果发挥出来。不能只查不改,要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改正。

   2、抓好党员教育培训

党员教育培训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特别是从严治党新常态下,这项工作更加重要和紧迫。主要向大家介绍三个文件:一是2014年6月印发的《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中办发〔2014〕38号);二是《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对农村、城市社区党员开展集中培训工作的通知》;三是《中组部关于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集中轮训的通知》。

   (1)在培训内容上,对党政机关党员,重点围绕服务中心、服务改革、服务基层、改进作风、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开展培训;对学校党员,重点围绕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开展教师党员培训,重点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开展学生党员培训。

   (2)党员教育培训重点是实施七大工程。即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培训、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培训、新党员培训(在党员入党后一年内组织一次集中培训,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流动党员培训(实行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的联动培训方式,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的日常培训,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流动党员跟踪培训和返乡后的培训)、边疆民族地区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

   (3)要健全集中轮训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每年就党员集中轮训工作作出安排。推行基层党组织书记上党课制度。

   (4)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制度。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建立党员参加集中培训情况纪实制度。把党员参训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5)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要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轮训。轮训时间、班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灵活安排,年内普遍轮训一遍。

   3、强化流动党员管理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对流动党员管理作出系统安排。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第十六条,用2张纸的篇幅对改进流动党员管理作出规定。

   (1)什么是流动党员?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能够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虽然不在本市,一般不算流动党员。

   (2)对流动党员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对大中专毕业生中的流动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5)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他们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私事出国(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6)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4、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200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1)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2)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3)市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4)基层党委要认真做好党员档案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看材料:是否有政审材料必查、入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类纪录是否规范完整;二是问情况:比如入党时间、入党程序、组织关系转回原因、从业和居住情况、交纳党费情况等,主要看是否具备转回条件。对档案造假等有疑问的,要调查清楚再转。

   (5)注意事项。第一,接转组织关系不是党员的“私事”,而是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双方党组织的共同责任,转出方有义务跟踪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情况,接收方也有责任把转入党员安排到一个合适的党支部,及时纳入党组织管理中来。第二,接转组织关系不是单纯的党员个人行为,想怎么转就怎么转,想往哪里转就往哪里转,而是必须经过党组织同意,按照便于参加活动、便于日常管理的原则进行。

   5、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重要内容,以支部为单位,一般每年一次;而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没有时间要求。但目前来看,大多数时候这两项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

   (1)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共三种:

   第一、限期改正。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意愿,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二、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告党员退党,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主要是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党员,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宣布将他除名。

   第三、党内除名。党内除名是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形式。除名包括对自行脱党者除名、对要求退党者除名和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者除名。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对那些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应当劝其退党,但经党组织耐心劝说本人坚持不退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可以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除名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纪处分。

   (2)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第一、集中学习,列举表现。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讨论完善党员保持先进性具体要求,列举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向社会公示;引导党员对照先进性具体要求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共列举了6条不合格党员表现:一是理想信念缺失;二是政治立场动摇;三是宗旨观念淡薄;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五是组织纪律散漫;六是道德行为不端。基层党(工)委应结合实际,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

   第二、召开会议,组织民主评议。可结合召开组织生活会,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进行”的方式,每个党员作深刻党性分析,逐个开展评议。开展评议时,可吸收一定数量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第三、初步认定,党委初审。根据民主评议和平时掌握情况,由党支部确认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其中党支部应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体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注意事项:评议结果不好的,并不一定是不合格党员,应根据党员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四、形成决议,上报审批。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听取本人说明、申辩;党员讨论,或为其说明、作证、辩护;党员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第五、明确责任,教育帮助。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逐一落实教育措施,促其尽快转化;对限期改进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把帮教责任落实到支部和党员,有针对地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促其做合格党员。对出党的,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走向对立面。各级党组织要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常态工作机制,依靠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推动工作、有效化解难题。

   6、如何发挥党员作用

在2013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第十八条提出:“要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2014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4〕18号)中把“党员承诺践诺制度”单独作为一条来强调,分领域提出了工作要求。有两点:一是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党员以及流动党员既要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承诺践诺活动,又要向居住地社区(村)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主动联系服务身边群众。二是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党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佩戴党员徽章,亮出党员身份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展现良好形象。

   注:关于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不仅靠党员自觉,还要靠单位力量来推进。机关党组织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活动,依靠组织力量启动起来;二是社区党员应该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双重管理”,机关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增强社区意识,服务社区党组织管理。

   7、党费收缴

2008年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算基数=实发工资-住房补贴-独生子女费。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东营市2015年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点

   1、全面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新《细则》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今年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将重点对《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前期市委组织部已下发通知,5月底前,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基层自查与上级检查、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近年来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细则》,执行发展党员计划,严格按照标准、程序发展党员,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等情况,通过自查、检查,总结经验做法和主要成效,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市委组织部将于6月份进行重点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2、强力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前段时间,市委组织部专门制定了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东组发〔2015〕2号),对乡镇(街道)、农村、城市社区、机关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对机关党组织共提出了5个方面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部门党组(党委)建立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党建工作汇报,每半年召开一次机关党建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机关党建工作;党组(党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机关党建工作。将机关党建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内容,与业务工作、自身建设搞好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防止“两张皮”。机关党组织书记每年就履行职责情况,向上级进行述职;机关党组织班子成员向党员开展述职,接受评议。

   (2)规范组织生活。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机关党委(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组织党员上一次党课。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评议结果要向党员反馈。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还必须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结合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灵活多样地开展党内活动,确保活动效果,防止“同质化”。

   (3)严格党员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落实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党组织有学习记录,党员有学习笔记。综合运用组织谈话、通报批评、确定不合格党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支部每月向党员收缴一次党费,机关党组织每季度向上级党(工)委交纳一次党费。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抓好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庸懒散专项治理,加强机关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4)突出服务群众。组织党员到社区报到,每季度至少集体到所驻社区开展一次服务活动;引导党员根据自身特长和能力认领社区服务岗位,每年至少参加2次以上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党员干部“联户帮困”,每名党员每年开展联系服务不少于2次。广泛开展机关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中普遍设立“党员示范窗口”、“党员先锋岗”,组织党员服务队,开展党员星级窗口、文明示范窗口等评选活动,提升窗口单位规范化服务水平。

   (5)落实工作保障。机关党组织书记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兼任,按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配备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党支部班子健全,委员分工明确,按时换届,委员有缺额时及时增补。按照党员人均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将机关党建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年度预算,单独列支。有整洁宽敞、满足需要的党员活动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齐全完备、整理规范。

注意事项:一是不要把标准化当成一项考核任务,避免应付思想、任务观点;二是不要满足于“规定动作”做了,关键是结合实际,与机关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三是不能仅靠机关党务干部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必须统筹整合各方力量抓好标准化落实。

   3、从严抓好党员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借鉴教育实践活动经验做法,细化工作措施,将“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落到实处,推进党内组织生活正常化。分领域分层次制定党员参加党的活动标准化规范,明确各类违规情形和处置方式,进一步提升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组织处置措施的可操作性,推进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探索流动党员管理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强化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督促流动党员亮明身份、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市委组织部将于2015年6月份对“三会一课”制度落实、不合格党员认定处置和从严管理党员情况进行督查。

   4、认真抓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2015年下半年,省委组织部将对各地各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5月底前,各部门单位要对本级自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6月底前,市委组织部将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委托审计部门对各县区党委及市直有党费留存权的党(工)委自管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审计。各部门单位要坚持边查边改,对自查、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原因,迅速进行整改,并做好建章立制工作,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效。

   5、切实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相关文件

暂时没有内容信息显示
请先在网站后台添加数据记录。
TOP

联系我们

院办公室:0546-6881821  
投诉热线:0546-685(8170) 
人事科:0546-6882171
医保办:0546-6625517
医务科:0546-6881812
护理部:0546-6881803 
妇女儿童关爱中心:0546-6858668
客服部:0546-6852222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常春路28号

互动平台

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

这是描述信息

扫码在线预约

Copyright © 2020  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1031042号-4  官方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淄博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