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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省政府令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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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省政府令第293号)

  • 分类:安全生产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1-18 11:5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于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省政府令第293号)

【概要描述】《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于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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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于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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