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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常用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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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常用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概要描述】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常用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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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东人社字[2014]67号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常用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价的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医用材料监管,规范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方便就医结算,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常用特殊医用材料(以下简称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价,现通知如下:

一、特殊医用材料范围

本通知所称特殊医用材料,是指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目录向患者提供使用与其治疗项目相对应的人工器官、植入介入性材料、一次性材料等。

二、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对特殊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1中1至24项材料超过最高限价的费用自负,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据实纳入报销范围,按乙类项目报销;附件1中其它类材料低于或等于2000元的据实纳入报销范围,按乙类项目报销;2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的,个人先自付实际价格的30%后,剩余实际价格的70%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按乙类项目报销;超过20000元以上的费用自负。

特殊医用材料使用流程

(一)本地住院:医生根据患者病情确需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须填写《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审批表》(见附件2),报本院医保办审批,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备案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可先用后批,并在补办审批手续时附书面说明材料。医疗单位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要书面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所用特殊医用材料的档次、性能、价格及负担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在《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审批表》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审批表》要作为结算资料附件报社保中心审核,未经审批的相关费用不予结算。

(二)转外住院参保人员转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涉及上述项目的(省平台除外),支付标准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四、其它事项

(一)实行限价后,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确需新增加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应在使用前三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医疗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特殊医用材料的最高限价和支付标准。

(三)各医疗机构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对所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材质、产地及销价等内容,在住院处或收费处等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遇有特殊医用材料价格调整时,医院要及时公示更新内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东营市常用特殊材料最高限价表

    2.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审批表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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