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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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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 分类:党风廉政
  • 作者:
  • 来源:纪检监察室 时间:2015/9/11 10:52:32
  • 发布时间:2015-09-11 10:52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概要描述】

  • 分类:党风廉政
  • 作者:
  • 来源:纪检监察室 时间:2015/9/11 1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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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和捐赠资助财产(含资金、实物)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向医院提供资金与物资之外的其它形式支持和帮助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医院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捐赠资助进行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医院不接受需另购当前未在我院使用的专用耗材(包括检验试剂、卫生材料或其它材料等,下同)的仪器设备捐赠。

  第四条 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院内各科室和个人不得接受捐赠资助;不得由捐赠资助人直接为科室和个人的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在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指定个人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经院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捐赠资助财产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捐赠资助协议书原则上使用我院版本,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其它版本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分工和流程由相关主管职能科室负责审核协议内容。

  第六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应质量合格,相关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接受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品,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物资捐赠资助。

  第八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九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分为限定用途和非限定用途。限定用途是捐赠资助人指定将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特定科室、指定个人或特定项目,或者该捐赠资助资产实际只能用于特定科室或特定项目。非限定用途是捐赠资助人不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第十一条 医院负责社会捐赠资助管理的相关主管职能科室为院办公室、医务科、科教科、总务科、设备科、财务科、审计科、纪检监察室。

  医院各职能科室根据捐赠资助财产的不同用途和科室职能作如下分工:

  ㈠ 院办公室负责主管非限定用途以及除医务科、科教科主管范围外的其它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事项;医务科负责主管限定用于医疗活动的捐赠资助事项;科教科负责主管限定用于教学(含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研活动(学科建设、学术活动)的捐赠资助事项。

  ㈡总务科、设备科等物资管理科室负责其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包括物资、仪器设备等)捐赠资助的审核与管理事项。药械科负责药品、试剂、医用耗材捐赠资助的审核与管理事项。

  ㈢ 财务科统一管理全院捐赠资助财产。纪检监察室会同审计科对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程序如下:

  ㈠ 捐赠资助人提出捐赠意向后,院内项目联系人填写《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捐赠资助人签名及盖章后交主管职能科室。

  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联系、经办和相关协调等工作。用于科室的捐赠资助,其项目联系人为科室指定人员;用于全院的捐赠资助,其项目联系人为院办公室指定人员。《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在医院网站下载专或到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取。

  ㈡ 相关主管职能科室在审查捐赠资助相关资料所填内容完整性、合规性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1、资金捐赠资助:由相应主管职能科室提出是否符合自愿无偿原则、是否同意接受捐赠资助的审核意见。

  2、实物捐赠资助:

  首先由审计科、财务科对实物资产进行市场估价(防止价格虚高和低估),并就以下情况提出审核意见:①是否符合自愿无偿原则;②是否需要该实物;③是否需另购当前我院非在用专用耗材;④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有效;⑤是否同意接受捐赠。

  然后由相应主管职能科室提出是否同意接受捐赠的审核意见。涉及医疗新技术准入项目,须由医务科按规定组织审批。

  ㈢纪检监察室、审计科、财务科提出审核意见。财务科汇总捐赠资助项目相关审核资料,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捐赠资助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委会讨论。

  ㈣ 院长办公会或院委会集体审批捐赠资助项目。

  ㈤ 签订捐赠资助协议书。捐赠资助项目经院长办公会或院委会同意后,由院办公室负责办理捐赠资助协议书签订事项。

  ㈥ 办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接收手续。按照捐赠资助协议,由财务科办理入账手续,物资管理科室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医院在执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与执行任务相关的社会捐赠资助,可经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先行使用捐赠资助财产,事后再补办院长办公会或院委会审批等后续手续。

  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按程序填写《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并办理院内手续,可以不签订捐赠资助协议书。需由捐赠人签章的,可由其经办人代为签名。

  第十四条 医院同意接受的捐赠资助,由捐赠资助人将捐赠资助资金交付医院财务科;将实物资产直接交付相关物资管理科室。财务科应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物资管理科室按照捐赠协议对实物资产进行验收后,入库并登记造册。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实物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按新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捐赠资助财产情况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捐赠资助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它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所获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遵守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科室或个人使用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资金,应填写《东营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捐赠资助资金审批表》。医院对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资金、实物进行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医院相关管理制度。科室使用社会捐赠资助实物资产,应遵守医院实物资产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出库等手续。

  第二十条 物资管理科室每年应向医院财务科报告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财务科每年要将受赠受助及管理情况向院长办公会或院委会报告,并如实答复捐赠资助人的查询。院办公室视需要向捐赠资助人反馈相关情况,并将捐赠资助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每年进行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院建立社会捐赠资助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由财务科、总务科、设备科、药械科等科室相应负责资金、物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社会捐赠资助项目资料的建档,最后统一送交院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二条 医院各科室或个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院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擅自以科室或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㈡ 不按程序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

  ㈢ 未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的;

  ㈣ 允许捐赠资助人直接为其业务活动办理资金支付的;

  ㈤ 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私设“小金库”的;

  ㈥ 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

  ㈦ 将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于非公益营利性活动的;

  ㈧ 未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擅自改变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

  ㈨ 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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