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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医院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禁止“小金库”、“账外账”的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小金库”是指医院各科室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包括各类培训费、进修费、会务费、参观费、复印费、管理费、课题协作费、捐赠资助费,经济往来中的让利及公房、设备、场地出租出借收入、废品、废物、边角料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等对外服务收入),或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医院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医院财务账内的行为。
第二章 预防、约束机制
第三条 建立预防“小金库”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预防和制止“小金库”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预防和严禁设立“小金库”负总责。分管院领导、财务科负责人及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层层防范。各科室履行预防“小金库”责任制的情况须纳入年度工作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条 建立与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医院各科室应对在医疗、科研和提供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监督。各职能科室应自觉维护医院利益,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监督和审核,共同防止收入的流失和资金的转移。
第五条 医院所有经济业务收支活动纳入医院财务集中管理与核算。各科室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小集体或私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储。
医院财务科是全院票据唯一的管理科室,严禁各科室外购收据和私自印制收据。各科室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卫生或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自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三章 监督机制
第六条 医院纪检监察室有责任会同审计科、财务科,及时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举报问题的科室进行检查、核实,并做出严肃认真的答复和处理,同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强化审计责任意识。医院审计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
第四章 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由于管理不力、监督不严而在各类检查中发现“小金库”的科室,医院严格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全额没收“小金库”款项。
第九条 对设立、参与“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员,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外,同时还在医院绩效考核、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相应惩罚。
第十条 “小金库”问题,无论何时被发现,按第九条规定进行追溯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放任、纵容设置单位“小金库”行为的分管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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