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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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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事宜

  • 分类: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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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0-2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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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2015年度居民大病保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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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9月30日起,参保居民在我院发生的住院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联网结算。参保居民出院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部分和大病保险补偿部分均由医院垫支。
  相关政策链接:
  ●2015年度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68号)。该文件就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行了具体明确。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住院(含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个人首先自付的药品费用。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中排除的不予支付项目外的医疗费用中,大型仪器检查、部分治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高值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如床位费等)限价内个人自付的费用等。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含住院、当地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分担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费用。
  四、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五、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的具体补偿办法和执行时间,待确定药品品种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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